(2015)鼓民初字第16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李延平与王文、胡清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胡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初字第1637号原告李某某。被告王某。被告胡某某,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4年4月24日被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逮捕。羁押于丰县看守所。2015年6月15日胡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24日起至2020年4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受理后,查明被告胡某某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6月15日被丰县人民法院以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的住所地在沛县张寨镇鹿庄,属于沛县人民法院司法辖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沛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侯 盈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王冬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