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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执字第00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呼爱堂与陈怀生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呼某某,李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执字第00132号申请执行人呼某某,男,1966年9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神木县神木镇。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7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神木县神木镇。被执行人陈某某,男,195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神木县神木镇。呼某某与李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4日作出(2013)绥民初字第005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某某、陈某某未按判决书履行,申请执行人呼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对被执行人陈某某所有位于神木县神木镇大兴庄村(地号:sml-(58)-1,产权号:09101614,夫妻共有)房产予以查封。2015年7月11日呼某某向本院申请撤销(2015)绥执字第00132号案件的执行。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绥执字第00132号案件的执行。申请人呼某某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华荣审判员  李少卿执行员  王 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米 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