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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调确字第216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杨增德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调确字第21623号申请人杨x1,男,1939年9月6日出生。申请人杨x2,男,1964年10月1日出生。申请人杨x3,男,1968年3月28日出生。申请人杨x4,女,1972年1月9日出生。2015年7月13日,申请人杨x1、杨x2、杨x3、杨x4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5)西民调字第258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该协议书内容如下:“1、郭xx和杨x4名下座落在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9号院1号楼1-505三居室楼房(建筑面积:158.56平方米,产权证号:京房权证西私字第1151**号,京房西私共字第17406号)房屋产权属于郭xx90%的份额由杨x4继承;2、郭xx名下座落在天津市河东区向阳楼街向阳花园1号楼4门402三居室楼房(建筑面积:130.83平方米,产权证号:房权证河东字第0200385**号)房屋产权归杨x1所有;3、杨x2、杨x3、杨x4均放弃对天津市河东区向阳楼街向阳花园1号楼4门402房屋的继承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x1、杨x2、杨x3、杨x4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5)西民调字第258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杨x1、杨x2、杨x3、杨x4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5)西民调字第258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本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葛明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任旋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