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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16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沿南支行与南通市东建纺织有限公司、缪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1619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沿南支行,住所地如东县袁庄镇新建路88号。负责人周亚飞,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南通市东建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袁庄镇沿南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缪建,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缪建,系南通市东建纺织有限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康贻凤。申请执行人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沿南支行与被执行人南通市东建纺织有限公司、缪建、康贻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2日作出的(2014)东商初字第022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协议:一、被告南通市东建纺织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沿南支行借款本金705万元及利息479454.15元(计算至2014年3月20日),合计人民币7529454.15元。自2014年3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按照罚息年利率12.6%计算。二、被告缪建、康贻凤对被告南通市东建纺织有限公司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沿南支行有权对被告南通市东建纺织有限公司抵押的设备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设备详见抵押物清单)案件受理费64506元,减半收取3225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37253元,由被告南通市东建纺织有限公司、缪建、康贻凤共同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南通市东建纺织有限公司抵押给申请执行人的自动转杯纺纱机Autoroco-360等一系列设备进行了评估拍卖,现已第一轮拍卖流拍。因该公司涉及200余万元工人工资,在法院及当地政府的协调下为维护社会稳定,达成协议由东建公司将该部分设备租赁给他人经营,由承租人分三年解决陈欠的工人工资,故本案设备目前不宜继续执行,且申请人也同意暂缓执行。另执行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进行了查询,扣划了被执行人缪建的银行存款,并已交付给申请执行人1万元,对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进行了轮候查封。目前暂无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未执行到位本金704万元,利息479454.15元(计算至2014年3月20日),诉讼费32253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65234元。上述事实,有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评估报告、资产流拍情况、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抵押财产进行了评估拍卖,资产流拍后因涉及工人工资等,当地政府认为该公司资产处置会对维稳工作造成影响,建议暂缓本案的拍卖,申请执行人也同意暂缓拍卖。且执行中对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均依法采取了相关的执行措施,现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商初字第022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柳小进代理审判员  高亚雷代理审判员  高沿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 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