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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01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卢某与倪某某、顾某某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某,倪某某,顾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1137号申请执行人卢某。委托代理人薛某某。被执行人倪某某。被执行人顾某某。申请执行人卢某与被执行人倪某某、顾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2014)东民初字第17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对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执字第01137号执行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晓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美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