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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湘行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许某诉汨罗市公安局、第三人孟某某不履行行政处罚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汨罗市公安局,孟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湘行初字第9号原告许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江文武,湖南大义律师事务所。被告汨罗市公安局,地址:汨罗市建设中路60号。法定代表人付学文,该局局长。第三人孟某某,男,汉族。原告许某诉被告汨罗市公安局、第三人孟某某不履行行政处罚法定职责一案,由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岳中行初字第37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指定我院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汨罗市公安局已经依法执行公(新)决字第07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用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某负担。审 判 长  黄 坤审 判 员  汤 林人民陪审员  陈胜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欧 莎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