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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民初字第01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李宝玉与曲兆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宝玉,曲兆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民初字第01570号原告李宝玉,男,出生于1967年10月10日,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荣旗。被告曲兆福,男,成年,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宝玉与被告曲兆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宝玉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宝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宝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宝玉负担。审判员  郝玉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剑英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