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孝南立民保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黄国庆与徐安红、程双莲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国庆,徐安红,程双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孝南立民保字第00013号申请人黄国庆。被申请人徐安红。被申请人程双莲。系被申请人徐安红之妻。申请人黄国庆因与被申请人徐安红、程双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徐安红、程双莲所有的房屋予以查封、银行存款予以冻结。申请人黄国庆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黄国庆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申请人黄国庆所有的位于湖北省云梦县城关开发路415号(松林小区2号楼)2幢2单元502室房屋予以查封(房权证号:鄂云房权证城关字第××号)。二、将被申请人徐安红、程双莲的银行存款400000元予以冻结。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吴新晖审判员 夏仲秋审判员 雷新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