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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郾民初字第01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原告漯河市郾城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被告王榜样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漯河市郾城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王榜样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郾民初字第01341号原告漯河市郾城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住所:漯河市郾城区海河路237号。法定代表人惠丽,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王亚辉,该中心法律顾问。被告王榜样,男,汉族,1972年10月18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漯河市郾城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被告王榜样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漯河市郾城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漯河市郾城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漯河市郾城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60元,减半收取330元,由原告漯河市郾城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负担。审判员 刘 晓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成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