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新民初字第18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李伟与钟图鸣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钟图鸣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1886号原告李伟,男,汉族,1989年12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委托代理人曹树国,四川同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钟图鸣,男,汉族,1986年11月9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伟诉被告钟图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伟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钟图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伟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伟撤回对被告钟图鸣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50元,由原告李伟负担。审 判 长 陈 敏人民陪审员 范晓靖人民陪审员 武 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