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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桐法执字第00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 江振良与被执行人闵敦保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振良,闵敦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桐法执字第00283号申请执行人江振良,男,1957年10月15日生。被执行人闵敦保,男,1967年11月25日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肥西民一初字第0019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闵敦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人款项共计21.42万元,,现本案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人江振良与被执行人闵敦保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执行员 :靳向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 付 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