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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迁民初字第1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王某、张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王某,张某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迁民初字第1454号原告:高某某,女,汉族,农民,住迁西县。被告:王某,女,汉族,农民,住迁西县。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农民,住迁西县。原告高某某与被告王某、张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6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迁西县人民法院审判员马兴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王某、张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 兴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权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