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临罗执字第16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科,段雪玲,刘顺生,赵荣红,刘顺广,段志强,相晓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临罗执字第1634-1号申请执行人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毛晓辉。被执行人李科。被执行人段雪玲。被执行人刘顺生。被执行人赵荣红。被执行人刘顺广。被执行人段志强。被执行人相晓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临罗商初字第62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段雪玲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解洪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利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