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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阳法执字第4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付建军、于丽君与被执行人惠州市名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系列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建军,于丽君,惠州市名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阳法执字第465-1号申请执行人付建军,男,197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深圳市。申请执行人于丽君,女,198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大亚湾。被执行人惠州市名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申请执行人付建军、于丽君与被执行人惠州市名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系列案,本院作出的(2014)惠阳法民一初字第687号、(2014)惠阳法民二初字第80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分别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执行立案。执行案号为(2015)惠阳法执字第465号、(2015)惠阳法执字第508号,因该系列案被执行主体相同,本院予以并案执行,主卷宗为(2015)惠阳法执字第465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惠州市名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经查,申请执行人购买的位于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淡水土湖白云坑金惠大道山水名人花园8幢31层07号房、8幢32层02号房因其他案件均被有关部门查封,房管部门暂时无法办理合同备案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能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办理所购买房屋的合同备案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申请,但因上述房屋被有关单位查封,房管部门暂时无法办理合同备案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因此,本案应裁定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办理合同备案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惠阳法执字第465号、(2015)惠阳法执字第508号案本次执行。如发现办理合同备案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醒非审判员  钟新华审判员  黄智聪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立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