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豫法知民终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张群英与河南省帝濮机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省帝濮机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张群英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豫法知民终字第1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帝濮机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华龙区苏北路东段路北(车管所北侧)。法定代表人:王艳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强,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群英。委托代理人:肖强,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红燕,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河南省帝濮机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濮公司)与被上诉人张群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张群英于2014年9月16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帝濮公司:1、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2、赔偿张群英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各项费用共计7万元;3、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原审法院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2014)郑知民初字第790号民事判决。帝濮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帝濮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强及张群英委托代理人肖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12月20日,张群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全年用太阳能整体浴室”实用新型专利。2008年10月2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授权公告,专利号ZL20072030××××.6。2013年10月24日,张群英缴纳专利年费1200元。该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为,一种全年用太阳能整体浴室,它包括由带有门、窗的侧壁和顶壁组成的浴室本体,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顶壁为人字形结构,在两顶壁上端的交汇处水平设置有带有进出水口的保温水箱,在其一侧顶壁上铺设有太阳能反光板,其上纵向均布有一排与保温水箱相连通的真空管,所述真空管的出水管延伸至浴室本体内;权利要求6为,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全年用太阳能整体浴室,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浴室本体的内侧壁上装设有换风扇。2014年7月8日,张群英向河南省内黄县公证处(以下简称内黄县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2014年7月8日,内黄县公证处人员与张群英的委托代理人杨园园一起来到河南省濮阳市苏北路东段路北、河南省帝濮机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显示:注册号410900100089320,法人代表王艳民)。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杨园园购买了一台“帝濮太阳能”整体浴房商品。该产品显示:制造商河南省帝濮机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商务热线0393-8808111。从该公司当场取得盖有“河南省帝濮机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印章的《收据》一张和盖有“帝濮太阳能”销售专用章的《销售清单》一份、宣传单三份。收据显示:今收到人民币贰仟玖佰元整2900元,事由太阳能整体浴室。销货清单显示:商品名称整体浴室,型号58*20,数量1台,金额2900元。购买行为结束后,杨园园现场拍摄了相关照片。内黄县公证处对上述过程出具(2014)内证民字第491号公证书予以确认,所购物品内黄县公证处封存后,由张群英于庭审中提交法庭进行质证。公证处封存的被控侵权“帝濮太阳能”整体浴房形态、材料、内置有如下构成:它包括由带有门、换气扇窗的侧壁和顶壁组成的浴室本体,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顶壁为人字形结构,在两顶部上端的交汇处水平设置带有进出水的保温水箱,顶壁铺设有太阳能反光板、其上纵向分布有一排与保温水箱相连通的真空管、真空管与水箱的出水管延伸到浴室的本体内,浴室本体侧壁的夹层中填充有保温材料、顶壁与墙体之间为扣合式可拆卸结构,保温水箱的端部设置有端盖,浴室侧壁上装有换风扇窗。普通20支真空管浴室内配置有水暖管件、淋雨头等。另查明,帝濮公司于2012年6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新型太阳能整体浴房”实用新型专利。2013年2月2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授权公告,专利号ZL20122030××××.3。该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日晚于张群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全年用太阳能整体浴室”实用新型专利的日期,不能作为不侵犯本案专利权抗辩的依据。原审法院认为:张群英对ZL20072030××××.6的“全年用太阳能整体浴室”依法享有实用新型专利权,并在有效期内按时缴纳了年费,其专利权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本案中,经对比,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包含了张群英涉案实用新型专利独立权利要求及权利要求6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了张群英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侵犯了张群英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因此张群英要求帝濮公司停止侵权行为的请求成立,予以支持。关于赔偿数额,《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由于本案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证据证明张群英因侵权所受损失以及帝濮公司因侵权获利的情况,原审法院依法适用法定赔偿。考虑涉案专利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侵权时间、侵权范围及涉案专利的价值与维权的合理支出等因素,将赔偿数额酌定为5万元。综上,原审法院依照《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帝濮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张群英ZL20072030××××.6“全年用太阳能整体浴室”实用新型专利权产品的行为;二、帝濮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张群英经济损失5万元;三、驳回张群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帝濮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张群英负担221元,由帝濮公司负担1329元。帝濮公司上诉称:一、张群英的涉案专利申请至今已8年,该专利的存在已严重阻碍太阳能事业的发展,请求二审法院要求张群英出具专利局的专利评价报告,对其专利本身予以审核。二、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张群英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张群英专利顶壁上铺设的是反光板,作用是增加太阳能热水热量,而被控侵权产品铺设的是阳光板,作用是给浴室内部增温,类似于温室大棚的原理。以前科技不发达,太阳能真空管下方需安装反光板增加辐射,现在科技进步了,太阳能真空管不需反光温度即可满足要求。张群英专利的浴室本体侧壁带有窗户,而被控侵权产品上为带换气扇的的换气窗,没有一般意义上的窗户,不构成侵权。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张群英的诉讼请求,并由其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张群英辩称:其长期关注三农问题,涉案专利系多年研究而得。帝濮公司的被控侵权产品与张群英的专利技术特征一致。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根据各方当事人上诉、答辩情况,并征询当事人同意,本院归纳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帝濮公司是否侵害了张群英的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本院经审理,除对原审判决认定的被控侵权产品顶壁铺设有太阳能反光板的事实外,对原审判决查明的其他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一、被控侵权产品顶壁铺设的板材为无色单层透光塑料板。二、张群英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2的内容为: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全年用太阳能整体浴室,其特征在于:所述浴室本体的侧壁、顶壁的夹层中填充有保温材料……。在说明书中,张群英解释为“在侧壁、顶壁的夹层中填充保温材料,可以保证室内产生的热气不外散”。本院认为:关于在二审中本院是否有必要要求张群英提交其涉案专利的评价报告的问题,《专利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由此可知,法院在审理相关专利纠纷中是否要求权利人提交其专利评价报告,要视案件具体情况而定,不能一概而论。从现有证据看,不能得出原审法院未要求张群英提交专利评价报告构成违法的结论。即使帝濮公司对张群英涉案专利的权利状况有所质疑,其完全可以通过其他法律渠道进行救济。关于帝濮公司被控侵权产品是否侵害张群英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问题。在实用新型专利权侵权纠纷中,在判定被控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首先要对专利权利要求和被控侵权技术方案进行特征划分,将相应的技术特征进行特征对比,然后再判断被控侵权技术方案是否构成相同侵权,在二者存在区别的情况下,必要时还需判断是否构成等同侵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同时规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具体到本案,张群英专利的其中一个技术特征是在浴室本体侧壁设计有窗户,而被控侵权产品上虽然没有一般式样的窗户,但是其设计有带换气扇的窗口,该技术特征属于等同。另外,张群英专利申请于2007年,其另一个技术特征是“在其一侧顶壁上铺设有太阳能反光板”,从其字面看,其作用应当是反光增加真空管的水温;从该专利权利要求2看,顶壁的夹层中还可以填充保温材料,故该反光板基本上应当为不透明材料。而被控侵权产品的板材为无色单层透光塑料板,虽然不排除其能反射部分光线,但是其主要作用在于将阳光投射入浴室内以增加室温,故被控侵权产品该项技术特征与张群英的专利既不相同也不等同,不构成侵权。帝濮公司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综上,帝濮公司部分上诉理由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支持。原审判决应予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郑知民初字第790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张群英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张群英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赵 筝代理审判员 梁培栋代理审判员 赵艳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钟秀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