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民初字第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广州市三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被告蔡然、何卫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初字第415号原告广州市三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德明,财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曹文奇,男,汉族,1956年2月12日生,广州市三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旭,男,汉族,1994年4月7日生,广州市三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员工。被告何卫珍,女,汉族,1968年123月7日生。委托代理人蔡惠宏,男,汉族,1966年3月21日生。原告广州市三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诉被告蔡然、何卫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广州市三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三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撤回对被告蔡然、何卫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4元,减半收取157元,由原告广州市三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殷仁奎人民陪审员 杨毅池人民陪审员 陈 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葛征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