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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执保字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临沂市永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临沂北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沂市永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北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执保字第473号原告临沂市永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中德华尔兹A楼1单元1701室。法定代表人杨兆才,经理。被告临沂北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大官苑社区服务中心大楼七楼。法定代表人宁照,经理。本院在审理(2015)临兰民初字第4278号原告临沂市永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北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72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杨兆才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中德华尔兹A楼××室的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担保人杨兆才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中德华尔兹A楼××室的房产予以查封;二、查封的期限为3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史运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