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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2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刘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2666号原告:刘某,女,198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告:谢某,男,198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温爱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俊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