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2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刘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2666号原告:刘某,女,198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告:谢某,男,198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温爱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俊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