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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开执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李玲与李玉真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玲,李玉真,张雅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开执字第30-1号申请执行人李玲。被执行人李玉真。第三人张雅静。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作出(2015)张开执字第30号执行裁定书,对第三人张雅静名下房屋进行了冻结,现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第三人张雅静名下房屋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志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袁润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