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防市民辖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沈琪淋与许镇燊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琪淋,许镇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防市民辖字第1号原告沈琪淋。被告许镇燊。沈琪淋诉许镇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沈琪淋向防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防城区法院以原、被告均系该院聘用法警,不利于案件审理及执行公正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经审查,本案可以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指定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管辖。审 判 长 黄道仕审 判 员 唐光尚助理审判员 李丽抒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秋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