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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防市民辖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沈琪淋与许镇燊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琪淋,许镇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防市民辖字第1号原告沈琪淋。被告许镇燊。沈琪淋诉许镇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沈琪淋向防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防城区法院以原、被告均系该院聘用法警,不利于案件审理及执行公正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经审查,本案可以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指定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管辖。审 判 长  黄道仕审 判 员  唐光尚助理审判员  李丽抒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秋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