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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08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当阳市诚信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郑直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当阳市诚信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郑直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0809号原告当阳市诚信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当阳市玉阳办事处长坂路207。法定代表人曾兵,该公司经理。被告郑直,自由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当阳市诚信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郑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当阳市诚信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郑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当阳市诚信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当阳市诚信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0元,减半收取5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当阳市诚信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朱小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伟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