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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中刑三终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唐巍陈再辰贪污诈骗罪受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沈中刑三终字第9号原公诉机关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巍,男,1978年6月18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满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捕前住沈阳市于洪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月7日被抓获,同年1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皇姑区看守所。辩护人付振东,辽宁宣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再辰,男,1961年2月8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原系沈阳市社会保险和工伤管理局铁西分局拨付科科长,捕前住沈阳市皇姑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皇姑区看守所。辩护人肇大地,辽宁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审理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唐巍犯贪污罪、诈骗罪、原审被告人陈再辰犯贪污罪、受贿罪一案,于2014年12月25日作出(2014)皇刑初字第76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唐巍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陈再辰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四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责令被告人唐巍退还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管理局人民币七十七万零四百五十四元,责令被告人唐巍、陈再辰退还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管理局铁西分局人民币三十二万二千五百零八元,依法追缴被告人陈再辰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上缴国库。原审被告人唐巍、陈再辰不服原判,均以原判认定二被告人犯贪污罪定性错误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唐巍、陈再辰犯贪污罪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14)皇刑初字第764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温晓霞代理审判员  罗冠杰代理审判员  宋永政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禹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