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泊民初字第1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王茂森与王金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茂森,王金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泊民初字第1310号原告王茂森。被告王金生。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查明:被告于2013年7月21日和2015年4月26日分两次在原告处借款35000元,并出具借条两张,原告曾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付,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5000元。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王金生于2016年2月6日前偿还原告王茂森借款35000元。案件受理费337元,财产保全费370元,由原告王茂森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华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毕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