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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泊民初字第1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王茂森与王金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茂森,王金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泊民初字第1310号原告王茂森。被告王金生。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查明:被告于2013年7月21日和2015年4月26日分两次在原告处借款35000元,并出具借条两张,原告曾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付,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5000元。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王金生于2016年2月6日前偿还原告王茂森借款35000元。案件受理费337元,财产保全费370元,由原告王茂森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华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毕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