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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民一初字1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张亚平、刘彬与袁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民支公司、民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亚平,刘彬,袁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民支公司,民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民一初字1348号原告:张亚平,女,1966出生,汉族,现住址新民市。原告:刘彬,女,1989年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被告:袁帅,男,1982年8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址新民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民支公司被告:民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亚平、刘彬诉被告袁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民支公司、民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亚平、刘彬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亚平、刘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亚平、刘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保全费52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会平审 判 员  张树堂人民陪审员  高 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祁 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