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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张民初字第00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季芳芳与徐汉良、陈秋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芳芳,徐汉良,陈秋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张民初字第00388号原告季芳芳。委托代理人丁勤英。被告徐汉良。被告陈秋英。原告季芳芳与被告徐汉良、陈秋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丽君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芳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6元,减半收取923元,由原告季芳芳负担。审判员  朱丽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汤秋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