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日开商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连云港开发区神龙运输有限公司与日照市凌云海糖业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开发区神龙运输有限公司,日照市凌云海糖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日开商初字第96号原告:连云港开发区神龙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开发区中云办事处西诸朝村松花江路42号。法定代表人:宋学富,经理。被告:日照市凌云海糖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上海路629号。法定代表人:凌宗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付百玲,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开发区神龙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市凌云海糖业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连云港开发区神龙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连云港开发区神龙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宗卓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丁 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