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宝法民二初字第3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深圳市宝安日报社与深圳市君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宝安日报社,深圳市君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深宝法民二初字第3018号原告深圳市宝安日报社。法定代表人卞灏澜,该社总编辑。委托代理人张磊,广东中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君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贵平。原告深圳市宝安日报社(以下简称宝安日报)与被告深圳市君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凌投资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深圳市君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5月10日签订了《大客户广告代理协议》,约定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被告在《宝安日报》投放新兴医疗集团品牌医疗服务广告,双方依约履行。合同到期后,双方虽未续签合同,但依然保持合作关系。被告于2011至2012年间不定期��理医疗品牌医疗服务广告向宝安日报投放,但长期拖欠广告款未予偿还,最后一笔广告款支付于2011年12月25日。2012年11月1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关于延缓给付广告款的请示函》,确认拖欠广告款事实并请求分期延期给付。截止至起诉前,被告尚拖欠原告广告款379600元。鉴于被告经多次催收,一直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拖欠原告的广告款3796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77093元,暂共计456693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按照实际欠款金额从2011年12月26日暂计至2014年1O月26日,以后计至支付之日);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经审理查明,原告深圳市宝安日报社与被告君凌投资公司签订的《大客户广告代理协议》,作出如下约定:1、在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被告承诺在《宝安日报》投放新兴医疗集团品牌医疗服务广告。在此期间,被告在《宝安日报》的上述广告投放量(被告实际支付给原告的广告款)不低于60万元人民币;2、原被告双方按照人民币10万元一个整版结算,此结算价格不包括原告给予之补贴优惠,实际结算价格须在此基础上额外计算补贴、还版等优惠项目;3、合同期间,经原告统计计算,如被告达到合同约定之广告投放量,可享受“春风消费补贴”和宝安日报社大客户政策,具体为:投放额度60万元人民币,1、以版面形式补贴30万元人民币,此为宝安区政府春风消费广告补贴;2、以版面形式分级还返40%。如被告超额完成此任务量,政府补贴则按相应比例返还。如被告未能按照合同投放,则补贴相应扣减。合同到期后,双方虽未续签合同,但依然保持合作关系。被告于2011至2012年间不定期代理医���品牌医疗服务广告向宝安日报投放。2012年11月,被告提交了一份关于延付给付广告款的请示函,确认2011-2012年度被告君凌投资公司尚欠宝安日报23万余元。该请示函加盖被告公司公章,可作为证据确认被告尚欠广告款。证明原告实际为被告刊发广告。原告提交了2011年1月-2012年3月的广告认刊书以及对应刊登的报纸,但广告认刊书上并没有被告君凌投资公司加盖的公章、公司法人或授权人马洋洋的签名,因此该广告认刊书不能作为合法有效的证据。本院认为,本案各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均系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均为有效合同,各方均应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宝安日报已依约刊登新兴医疗集团品牌医疗服务产品的广告。被告君凌投资公司未按约还广告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清偿欠款及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君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清偿原告深圳市宝安日报社广告款及利息共人民币230000元;如果被告深圳市君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1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方 杰人民陪审员 李 柳 珍人民陪审员 徐 小 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韩超宇(兼)书 记 员 刘 婷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