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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知初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善利元商贸有限公司、山东善利元商贸有限公司善利元购物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善利元商贸有限公司,山东善利元商贸有限公司善利元购物超市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枣知初字第228号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制造局路258号。法定代表人:黄勇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栋,江苏益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善利元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薛城区永兴路122号。法定代表人:薛飞,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永玲,该公司职工。被告:山东善利元商贸有限公司善利元购物超市,住所地:薛城区永福南路西侧。法定代表人:鲁岩,经理。本院受理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善利元商贸有限公司、山东善利元商贸有限公司善利元购物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关光明审 判 员  李 容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龙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