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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民一终字第00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李明华与徐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伟,李明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民一终字第003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伟,男,197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明华,女,196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委托代理人:任广胜,蚌埠市龙子湖区解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徐伟因与被上诉人李明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9日作出的(2015)淮民一初字第00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因二审中出现新证据,致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5)淮民一初字第0011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闫 峰审 判 员  陈启虎代理审判员  陶 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管 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