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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民相初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原告相某诉被告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相某,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相初字第218号原告:相某,女,198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相某某,男,198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相某诉被告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相某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相某承担。审判员  张红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