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民相初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原告相某诉被告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相某,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相初字第218号原告:相某,女,198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相某某,男,198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相某诉被告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相某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相某承担。审判员 张红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