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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梁民初字第02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原告王艳玲与被告张恒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2540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1987年11月20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被告张某,男,汉族,1987年3月20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军号审 判 员  韩 明人民陪审员  宋 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