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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查字第1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高长彬与金桂安、杨春江、大连市甘井子区日升燃料厂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甘查字第1094号申请执行人高长彬,男,1960年2月11日生。被执行人金桂安,女,1953年7月9日生。被执行人杨春江,男,1953年10月7日生。被执行人大连市甘井子区日升燃料厂。负责人金桂安,该厂厂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甘民初字第256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经过财产调查,本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于未执行款项,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并不受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审判员  孙博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石 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