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执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玉环、刘喆、刘冠忠、常月娥与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刘志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环,刘喆,刘冠忠,常月娥,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刘志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398号申请执行人张玉环,住双辽市。申请执行人刘喆,住双辽市。法定代理人张玉环,住双辽市。申请执行人刘冠忠,住双辽市。申请执行人常月娥,住双辽市。被执行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责人常盛钧,系总经理。被执行人刘志明,36岁,住双辽市。张玉环、刘喆、刘冠忠、常月娥与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刘志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2014)双民一初字第34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内给付原告死亡赔偿金110000元。被执行人刘志明于判决生效后10内给付原告死亡赔偿金(剩余部分)122945.02元、案件受理费4930.00元、保全费1270.00元。申请执行人于二0一五年二月十一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履行给付义务完毕。被执行人刘志明去向不明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本次终结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双民一初字第3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玉福审判员 郭 春审判员 董 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