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民初字第4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杨某诉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4538号原告杨某,女,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委托代理人廖某某,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某,男,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苏晓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继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