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竹民初字第2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钟明玉与达州利森水泥有限公司恢复原状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明玉,达州利森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竹民初字第2180号原告钟明玉,女,生于1933年12月24日,汉族,半文盲,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李福荣(特别授权),男,生于1971年7月15日,汉族,农村居民。系原告之子。被告达州利森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竹县双拱镇江水桥村。法定代表人:张子斌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明玉与被告达州利森水泥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明玉于二O一五年七月十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钟明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钟明玉负担。审判员 刘兵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