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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敦法执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王国玉与敦煌市环卫局工伤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敦煌市环卫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敦法执字第175号申请执行人王国。被执行人敦煌市环卫局。法定代表人杨生国。申请执行人王国玉与被执行人敦煌市环卫局工伤赔偿纠纷一案,敦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的敦劳人仲案(2014)第38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国玉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被执行人敦煌市环卫局至今未全部履行仲裁裁决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敦煌市环卫局在兰州银行敦煌支行101842000XXXXXX账户的存款11852元至敦煌市人民法院账户(户名:敦煌市人民法院,账号:2713036409024XXXXXX)。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迎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秦文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