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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元法执字第1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经春玉申请执行张福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法执字第1007号申请执行人经春玉,女,37岁,汉民,市民。被执行人张福强,男,39岁,汉族,市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元民初字第2156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全额扣留被执行人张福强6222800421311013438账户工资款,直至扣清至524360元时止,此款扣划至申请执行人经春玉4367420451320157619的卡内。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宋占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闫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