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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民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刘海英与衣桂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英,衣桂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双民初字第191号原告:刘海英,女,1972年10月21日生,汉族,个体,现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衣桂香,女,1969年10月29日生,汉族,无业,现住长春市双阳区。原告刘海英诉被告衣桂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海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衣桂香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刘海英诉称:2013年3月28日,衣桂香在刘海英处借款50000.00元,口头约定借期一个月,月利三分。衣桂香给刘海英出具了欠条一枚。一个月期满后,刘海英两次催要,衣桂香每次均称再用一个月,两个月过后,刘海英多次索要,衣桂香一直不接电话也没有还款。刘海英认为,借款已逾期,当属违约。故刘海英诉至法院,要求衣桂香立即给付借款50000.00元及利息至还款为止,诉讼费由衣桂香承担。衣桂香既未出庭亦未提交答辩状。刘海英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了《欠条》一份,证明衣桂香欠刘海英5万元借款的事实。刘海英提供的以上证据,能够证明衣桂香欠刘海英5万元借款的事实,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刘海英的陈述及有效证据,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13年3月28日,衣桂香在刘海英处借款50000.00元,口头约定借期一个月、月利三分。衣桂香给刘海英出具了欠条一枚。期满后,刘海英多次索要,衣桂香开始表示近期偿还,后来一直不接电话也没有还款。刘海英认为,借款已逾期,当属违约。故刘海英诉至法院,要求衣桂香立即给付借款50000.00元及利息至还款为止,诉讼费由衣桂香承担。本院认为:刘海英与衣桂香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合法有效。衣桂香应给付刘海英借款,拖欠不还是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刘海英诉请给付借款的主张成立,应予支持。庭审中,刘海英自愿放弃了要求衣桂香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第一百九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衣桂香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刘海英借款50000.00元。二、驳回原告刘海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公告费560.00元,由被告衣桂香负担,执行时间同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封贵科人民陪审员  孔祥纯人民陪审员  郭金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双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