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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1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赖某甲与赖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初字第1431号原告赖某甲,女,200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陈某甲,女,1981年2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方向荣、王钟,福建首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赖某乙,男,198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原告赖某甲与被告赖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赖某甲的委托代理人方向荣、王钟,被告赖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赖某甲诉称,其系陈某甲与被告赖某乙之女。2012年11月22日,陈某甲与被告在厦门市思明区民政局协议离婚。根据离婚协议的约定,原告由陈某甲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3000元,在每月5日前付清,直至付到18周岁。协议签订后,被告初期尚能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但自2014年1月起,被告开始不按照协议约定支付抚养费,截止2015年5月,被告共拖欠原告抚养费共30000元。故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抚养费30000元(自2014年1月暂计至2015年5月);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赖某乙答辩称,双方在2013年年底把2013年12月之前的抚养费一次性结清了。2013年11月,双方达成口头协议:从2014年1月开始男方每个月向女方支付1500元的抚养费。从2014年1月开始到2015年4月,被告都有按时将每月1500元的抚养费转到女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当时被告还承诺,不管工资再低,也会把1500元的抚养费给齐。事实上,被告在2013年11月为支付原告离婚财产分割的35万元,已经欠了很多的债,现在男方每个月的工资在3000元左右,根本无力支付每个月3000元抚养费,即便是每个月1500元,也支付的很困难。经审理查明,原告的法定代理人陈某甲与被告赖某乙原系夫妻关系,2012年11月22日,陈某甲与被告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双方约定:原告由陈某甲抚养,被告须在每月5日向陈某甲支付抚养费3000元(其中2000元以转账或现金方式交给女方,1000元存入女方开立银行账户。女方支取时需与男方协商,取得男方同意。到赖某甲十八周岁时本账户将由赖某甲支配)……。2013年12月之前的抚养费被告已经依约付清。自2014年1月至2015年5月,被告通过转账汇款的方式向陈某甲的账户汇入16笔每笔为1500元的款项,共计24000元,交易备注中标明为2014年1月至2015年4月抚养费。原告认为被告未按离婚协议约定及时足额支付抚养费,遂于2015年5月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诉。另查明,被告当庭提交了一份某择(厦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收入证明,欲证明被告的月收入为3000元,原告对该证据不予认可,认为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不足以证明被告的收入情况。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户口簿、《离婚协议书》,被告提供的转账记录、证明及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父母对于子女有抚养的法定义务,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夫妻双方离婚时可约定抚养费的分担,但不得损害子女的合法权益。陈某甲与被告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的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故该项约定合法有效,在未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或经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之前,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故原告要求被告依约支付抚养费,本院予以支持。双方确认2014年1月至2015年5月,被告支付了24000元抚养费,根据双方约定,被告尚欠付27000元(3000元/月*17月-24000元)。被告辩称自己与直接抚养人陈某甲达成口头协议,将抚养费的数额变更为1500元,但未举证证明双方就该变更事项有达成合意,本院对被告的该点意见不予认可。被告辩称自己负担能力有限无法承担原约定数额的抚养费,但未举证其经济能力及收入情况较之离婚时有大幅下降,且原告对此不予认可,故本院对该主张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赖某乙应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赖某甲2014年1月至2015年5月欠付的抚养费2700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赖某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刘亚帆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李馨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