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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楼民四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原告李XX与被告邱XX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邱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楼民四初字第146号原告李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被告邱XX,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岳XX。原告李XX与被告邱XX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XX于2015年7月13日以已经家庭调解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邱XX的起诉。李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XX撤回对被告邱XX的离婚诉讼。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XX负担。审 判 长  王立炎人民陪审员  余雷群人民陪审员  宋小玉二〇一五年七月一十三日书 记 员  阮 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