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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滦民重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李乐召、赵佃青买卖合同纠纷、担保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乐召,赵佃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滦民重字第6号原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庞庆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孟繁杰,该公司员工。被告:李乐召。被告:赵佃青。本院在审理原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乐召、赵佃青买卖汽车合同担保追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0元由原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薛 荣审 判 员  尹文蕊代理审判员  张 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