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太法执字第1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盛玉堂与张涛、张中华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盛玉堂,张涛,张中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太法执字第147-1号申请执行人盛玉堂,男,汉族,住太康县。被执行人张涛,男,汉族,住太康县。被执行人张中华,男,汉族,住太康县。本院已立案执行盛玉堂诉张涛、张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2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8日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八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张涛所有的豫P****号牵引车,第一次拍卖底价为******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亚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