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梓执字第2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梓潼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任子松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子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梓执字第293-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梓潼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兰云海,理事长。被执行人任子松,男,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梓潼县人民法院(2014)梓民初字第11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任子松至今未履行判决所确认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案应执行标的:(一)贷款本金38000元及利息40746.56元(算至2015年7月9日);(二)案件受理费375元;(三)执行费47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6条、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任子松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划拨;其他收入予以扣留、提取;其动产、不动产予以扣押、查封、拍卖、变卖;以80000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唐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