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张砚斌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益海园畔溪酒家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砚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益海园畔溪酒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318号申请执行人:张砚斌。被执行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益海园畔溪酒家,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益海园3栋3号。经营者:温功伟,经理。大连金州新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大金劳人仲裁字(2014)第69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本金5730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开执字第318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席 旸执行员 曹 雨执行员 孙 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裴月文(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