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全行非审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全椒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汤本伟、葛道雲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全椒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汤本伟,葛道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全行非审字第00022号申请执行人:全椒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任应和,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勇兵,该委员会执法大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张自平,全椒县西王镇人民政府副镇长。被执行人:汤本伟,男,1970年5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葛道雲,女,197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全椒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5月1日作出的全计决字(2015)0601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汤本伟、葛道雲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全计决字(2015)0601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事实依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全椒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全计决字(2015)0601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兵审 判 员 高朝银人民陪审员 汪 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东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