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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蒙执字第6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李伟与于艳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蒙执字第612-2号申请人李伟,男,198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于艳艳,女,197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被执行人张雷,男,197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蒙民一初字第021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于艳艳、张雷至今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伟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于艳艳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3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耿曹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沛生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