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法执字第19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青州圣荣源齿轮有限公司、齐向国与潍坊华章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崔海燕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州圣荣源齿轮有限公司,齐向国,潍坊华章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崔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青法执字第1972号申请执行人青州圣荣源齿轮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齐向国被执行人潍坊华章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崔海燕本院在执行青州圣荣源齿轮有限公司、齐向国诉潍坊华章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崔海燕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分别于2015年1月14日、2015年1月16日依据(2014)青法执字第197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潍坊华章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在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存款100万元、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青州支行账户存款150万元、账户存款300万元。现申请人青州圣荣源齿轮有限公司、齐向国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被执行人潍坊华章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在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存款100万元、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青州支行账户存款150万元、账户存款300万元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青州圣荣源齿轮有限公司、齐向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续行冻结被执行人潍坊华章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在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存款100万元、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青州支行账户存款150万元、账户存款30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曰明审 判 员 刘洪军代理审判员 蔡伟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唐贤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