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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0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06

案件名称

陈涛与吉林省城市今典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涛,吉林省城市今典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0176号原告:陈涛,住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马克庆、李雪,吉林马克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省城市今典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口花园小区5号楼103室。法定代表人:宋浛菲,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涛与被告吉林省城市今典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涛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1元,减半收取即340.50元,由原告陈涛负担。审 判 长  孙长虹代理审判员  王 瑜人民陪审员  张 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