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商初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淄博市博山晨光建材机械有限公司与山东红星百瑞特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市博山晨光建材机械有限公司,山东红星百瑞特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商初字第446号原告:淄博市博山晨光建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山区八陡镇黑山前。法定代表人:徐传华,经理。被告:山东红星百瑞特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诸城市舜王街办驻地。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市博山晨光建材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红星百瑞特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市博山晨光建材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3.00元、诉讼保全费72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焦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