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邵民初字第19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何巧云与许家情、穆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巧云,许家情,穆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民初字第1928号原告何巧云,女,汉族,1983年7月10日出生,个体工商户。被告许家情,男,1975年9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穆娜,女,1981年1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巧云与被告许家情、穆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巧云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巧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3元,减半收取166.5元,由原告何巧云负担。审判员 肖吉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邱玲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